我们的行为出于自私,却自以为是无私的;我们屈服于爱,却自以为是向憎恨让步;我们作了不合理的偏见的奴隶,却自以为是服从于理性了等等。[86]
对于历史研究,人们可能会陷入相同的迷惘,所以迪尔凯姆主张:
事实所持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87]
据此,迪尔凯姆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社会事实”做出了严格的定义。在他看来,社会事实可以被作为“物”来考察,因为社会事实可以在当下被审知和掌握,因为它们是活生生地存在于日常生活并能被直接感知的,是“具有其固有存在的”,所以社会学的方法反对“以观念代替实在的科学分析”[88]。与之相反,历史事实作为研究对象是通过文本分析进行的,而文本的构设纯然是主观的产物,即使最古老的历史文献也是经过阐释而择定流传下来的;尽管王国维把考据学纳入历史学的视野,采取“二重证据法”参酌史料的真意,也几乎无可选择地必须在前人的主观性上来重构对历史的解说。历史事实完全不同于社会事实的客观性,历史学视界里的客观历史事实是不存在的,因为中间有文本参与主观活动。以此为据,似乎以上对历史事实的描述为历史过程可以由人为设计的观点提供了依据,这实际是一个误解。对历史事实的主观阐述不能用一个目的来加以概括,任何目的都是特殊的、暂时的,不能容纳历史的先在的全部因果关系。[89]